(2015)连执字第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奕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福建连城智能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奕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福建连城智能包装有限公司,邹晓芳,冯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奕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31584-7),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业园F7-2地块。法定代表人邱庆水,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连城智能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86599-8),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工业园区F3-4地块。法定代表人黄金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晓芳,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冯向阳,男,196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执行福建奕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福建连城智能包装有限公司、邹晓芳、冯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审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