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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6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崔晓蓓与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晓蓓,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文选,王惠琼,王惠林,李尚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160号原告:崔晓蓓,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立,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B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黄鹏。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车村。法定代表人:于文选。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西西林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培诚。被告:于文选,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王惠琼,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王惠林,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李尚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担保人:黄伟,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晓蓓诉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黄伟愿以其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泰州二路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伟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泰州二路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