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鹏与青岛魅力崂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青岛魅力崂山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269号原告王鹏被告青岛魅力崂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鹏与被告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南区,市南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崂山区,原告到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妥。被告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费100元,由被告青岛晓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