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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乔福海与白崇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福海,白崇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乔福海,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无业,住X县X镇X村X区X排X号。被执行人白崇帅,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山阴县公安局北周庄派出所干警,住山阴县县城。本院在执行乔福海与白崇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2日向白崇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本院已生效的(2016)晋062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崇帅在有关银行的存款30900元(含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志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