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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497号之二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友之、李中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朱友之,李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4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26楼。

负责人:朱维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友之,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李中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友之、李中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朱友之、李中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朱友之、李中林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33378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0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友之、李中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3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子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阮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