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徐秀函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秀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37号罪犯徐秀函,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松溪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0)海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徐秀函缓刑二年的判决。被告人徐秀函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87000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单位。责令二被告共同退赔二被害单位共计人民币76303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秀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徐秀函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秀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秀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秀函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徐秀函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秀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罪犯徐秀函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