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灵艺五金机电商行与中山市正也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灵艺五金机电商行,中山市正也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9562号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灵艺五金机电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吕跃灵,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中山市正也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高金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灵艺五金机电商行与被告中山市正也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灵艺五金机电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灵艺五金机电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诉讼保全费143元,合计197元,由原告中山市小榄镇灵艺五金机电商行负担。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秋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