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黄平才与晏德明、伍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才,晏德明,伍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3民初1168号原告:黄平才,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晏德明,男,1964年7月5日,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伍菊花,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原告黄平才诉被告晏德明、伍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黄平才于2016年10月25日以自愿与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黄平才负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育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