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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王云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国,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248号金汇大厦1301室。法定代表人:刘鸿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娟,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云龙与被告镇江中环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云龙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於 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