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少勇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勇,李斌,何华,殷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44号申请执行人宋少勇,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何华,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殷建忠,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宋少勇与被执行人李斌、何华、殷建忠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少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斌所有的鄂SA61**号轿车一辆、冻结被执行人李斌、何华持有随州市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斌所有的鄂SA61**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斌持有随州市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791.7万元、被执行人何华持有随州市博大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1093.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谢万鹏审判员 吴明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