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7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秦磊与XX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磊,XX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民初7108号原告:秦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被告:XX平,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泗洪县。原告秦磊诉被告XX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波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磊,被告X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4日,被告XX平因经营所需向案外人周艳借款20万元。后周艳将该2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向原告返还借款。被告XX平辩称,向周艳借款属实,但未约定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7月14日,被告XX平因经营所需立据向案外人周艳借款2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因周艳未偿还其向原告秦磊的借款,其���2016年8月3日与原告秦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被告XX平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该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被告。本院认为,被告XX平与周艳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艳将其对XX平享有2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秦磊,并书面通知了被告XX平,该转让对被告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XX平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利息诉求则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磊返还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XX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附录一: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2页/共4��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