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钱永兴与朱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永兴,朱家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钱永兴,男,1976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朱家虎,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缺席)原告钱永兴诉被告朱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永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家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重新出具300万元的借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此,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利息从起诉之日到借款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朱家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证明被告朱家虎欠原告借款300万元的事实。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交了朱家虎承诺书1份、声明1份、朱家虎欠款明细1份,证明朱家虎欠���告借款300万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举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5年1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重新出具300万元的借条交原告收执,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原告经催要未还,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朱家虎欠原告钱永兴借款300万元属实,被告朱家虎依法应予以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未作明确,本院确认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朱家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家虎偿还原告钱永兴借款3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并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5年10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朱家虎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余 绍 丕人民陪审员 宁 显 志人民陪审员 舒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嘉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