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季国威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国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408号罪犯季国威,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2)潍城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国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季国威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潍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季国威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人季国威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季国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0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季国威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国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季国威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国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国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徐立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