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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2324号原告:陈某某,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仲某某,女,196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请求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富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