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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宁波市正大起重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