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4刑初8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由额尔古纳市公安局执行。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以额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额尔古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4日17时4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E246**号重庆力阳牌48型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鸿雁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鸿雁街��爱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爱民路由北向南行驶刘某某驾驶的蒙EC56**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陈某某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20日,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呼鉴字第06096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16年6月28日,经额尔古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额公交认字[2016]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修车费1000元、酒精检验费300元,合计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金存款凭证、归案说明、户籍���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收条、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司鉴中心[2016]呼鉴字第06096号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雷宝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金杰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