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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6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肖康申请执行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肖康,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65-1号申请执行人赵肖康,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赵肖康申请执行运城市金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彦宏审 判 员  肖安法代理审判员  付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