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付岭,祁亚伦,国招(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85号申请执行人马付岭,男,回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祁亚伦,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国招(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2号丽港大厦裙房二层202-F139。法定代表人祁亚伦。马付岭申请执行祁亚纶、国招(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金民三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祁亚伦、国招(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前向原告马付岭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0万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向原告马付岭偿还剩余利息67.6万元.上述任何一期逾期不支付,原告均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51532元,减半收取25766元,被告祁亚伦、国招(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被执行人祁亚伦、国招(天津)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付岭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4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军 宏审 判 员 王 千代理审判员 李 世 达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剑锋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5月25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赵军宏、王千、李世达书记员:郭剑锋关于李宏晓申请执行孙小景、张儒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李世达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实际履行,且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李世达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军宏、王千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部分实际履行,且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