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221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左玉风、陈彦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崔月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豫12**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玉风,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2007年4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3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15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陈彦坤,男,195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2013年3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海军,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崔月芬,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2009年8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6日被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崔月芬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崔月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等人预谋由陈彦坤租货车拉货,左玉风冒充铁路职工骑自行车故意对租来的外地货车进行“碰瓷”,刘海军冒充左玉风亲戚对外地货车司机索要医药费,陈彦坤从中“说和”,崔月芬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进行接应。2016年3月14日,四被告人用“碰瓷”手法在渑池县黄花铁路口南诈骗晋M×××××号货车司机张某1现金5500元。2、2016年4月1日,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崔月芬在渑池县黄花铁路口南用上述同样方法诈骗晋E×××××号货车司机张某2现金5950元。3、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崔月芬用上述同样方法在灵宝市阳店镇诈骗晋M×××××货车司机李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左玉风和崔月芬亲属(左玉风与崔月芬系夫妻关系)、被告人陈彦坤亲属、刘海军亲属分别退赔经济损失3700元、3700元、405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谅解。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彦坤、崔月芬分别自愿缴纳罚金5000元、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崔月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2、张某1、李某的陈述,证人宁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破案报告、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渑池县黄花铁道口附近监控录像及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和照片,谅解书以及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崔月芬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和被告人刘海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崔月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114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刘海军、崔月芬分工配合实施诈骗,不宜区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第3场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案中四被告人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被告人左玉风、陈彦坤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月芬因采用“碰瓷”方式实施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不思悔改,又参与“碰瓷”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多次、流窜实施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彦坤、刘海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左玉风、崔月芬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彦坤、崔月芬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玉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被告人陈彦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被告人刘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被告人崔月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韶兴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车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