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576号原告何宗清诉被告何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清,何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576号原告:何宗清,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XX。被告:何柳,男,1986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XXXX。原告何宗清诉被告何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宗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宗清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宗清撤回对被告何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何宗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尚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