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跃、王虹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王虹,梁世锦,余盛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3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跃,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虹,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梁世锦,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余盛妙,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未检刑诉[2016]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跃、王虹、梁世锦、余盛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兰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跃、王虹、梁世锦、余盛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梁世锦在苍南县灵溪镇东方魅力KTV与被害人吴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马跃先用右手中的男式手包砸了吴某的头部致其摔倒在楼梯上,又用脚踢了几下吴某的身体,被告人梁世锦、王虹分别用拳头、肘部击打吴某的身体,被告人余盛妙用脚踢了几下吴某的身体,致被害人吴某的右腰部软组织挫伤,左侧第3、4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梁世锦、余盛妙、王虹分别于2016年5月11日、6月6日、6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跃、王虹、梁世锦、余盛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陈某、赵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跃、王虹、梁世锦、余盛妙无视国法,因琐事纠纷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虹有醉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跃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王虹、梁世锦、余盛妙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民事部分已经调解,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跃、王虹、梁世锦、余盛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跃、王虹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对被告人梁世锦、余盛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梁世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余盛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