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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海玲江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玲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刑初118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海玲江某,女,1985年5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4日由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并于当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1日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7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宏祥,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9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海玲江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10月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东、助理检察员王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海玲江某及其辩护人李宏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江海玲江某在本市江岸区陈怀民路2号2楼2号其居住的房间里,以300元价格向易某贩卖毒品疑似物1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其居住的房间内查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2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25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6.78克。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易某、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吸毒人员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鉴定书、毒品入库登记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江海玲江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海玲江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江海玲江某当庭辩称涉案毒品均系其男友徐某所有,案发当日交付给易某的300元毒品系受徐某指使而为,300元毒资也是徐某收取的。辩护人李宏祥辩称被告人江海玲江某案发时已身孕8月,且无购买毒品渠道,涉案毒品应非其所有,并以其系初犯、偶犯为由,建议对其从其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江海玲江某在本市江岸区陈怀民路2号2楼2号其居住的房间里,以300元价格向易某贩卖红色片剂6颗、白色晶体颗粒1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另从其卧室内查获蓝色塑料袋装红色片剂2包、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25包。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6.7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江海玲江某贩卖给证人易某的毒品情况及被告人江海玲江某家中被查获的毒品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易某辨认出卖给其毒品的“嫂子”就是被告人江海玲江某;3.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尿液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江海玲江某吸食毒品;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被告人江海玲江某的归案情况及案件的破获情况;5.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实涉案毒品已登记上交;6.病历、产科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江海玲江某的家庭情况、居住地址等。(二)搜查视频,证实公安机关的搜查过程。(三)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江海玲江某贩卖毒品的地址及涉案毒品、毒资情况。(四)证人证言1.证人易某证言:2014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我在江岸区麻阳街宵夜的地方吃了东西后,走到“嫂子”家里去买毒品“麻果”。她家在江岸区山海关路附近,我事先没有和她联系,直接去的,她家在二楼,我敲门后,“嫂子”开门就让我进去了。在客厅里,我说“拿300元钱的东西(指毒品‘麻果’)”,并给了她300元钱。她答应了,将钱装进口袋,转身不一会儿,给了我1袋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里面有6颗“麻果”和1袋冰毒。我接过后下楼,刚走到马路上就被公安抓了。“嫂子”是个孕妇,20多岁,名字我不知道。我租住的地方和她住的地方很近,我在那里住了几年了,所以认识她。我以前还找她买过一次毒品。2.证人徐某证言:2014年9月24日3时许,因为我女友江海玲江某贩卖毒品,我被带回家,后被带到公安机关。当时公安人员从我家中卧室床头右边的一个小桌上搜出了一个铁的方形盒,里面有2袋蓝色塑料袋装的“麻果”和一些冰毒。这些毒品不是我的,可能是我女友江海玲江某的。我家卧室床旁有个衣柜,衣柜是江海玲江某在用,放的都是她的衣服。我和江海玲江某是朋友聚会认识的,后来同居了,她一直就住在我家,现在怀孕有7个月了,她在补办身份证,我们准备结婚。我家的门牌号是江岸区陈怀民路2号2楼,楼栋口在山海关路。(五)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16.78克。(六)被告人江海玲江某的供述2014年9月24日凌晨3时许,有人敲门,我开门后见是街坊,就让他进来��。进门后,他递给我300元钱,并说“拿300元的东西(指毒品‘麻果’)”,我同意了。我进房间从柜子里拿出了毒品,放在床头的桌子上,从中拣了6颗“麻果”和1袋冰毒,用1个塑料袋装好后递给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接过毒品后就走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进来了,还把我男友徐某也一起带回了。警察抓获我后,在我家卧室床头右边的小桌上搜出了一个铁的方型小月饼盒,里面有2袋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和25袋冰毒。这些毒品我平时都收起来放在卧室我自己用的柜子里,柜子里还放有我的床单、衣服,装毒品的月饼盒就藏在里面,刚才卖毒品就拿出来了。家中的毒品,我自己吃,有人买的话,就卖一点儿赚生活费。今天找我买毒品的男的,前几天还卖给过他毒品。我怀孕了,这个孩子是我和男友徐某的,我们同居有近8个月了,准备拿结婚证,现在胎儿有��7个月了。关于被告人江海玲江某辩称的交付300元毒品给易某系受其男友徐某指使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江海玲江某贩卖300元毒品给易某的事实,有证人易某的证言、物证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江海玲江某归案后亦有多次稳定供述其与易某交易的事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江海玲江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江海玲江某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从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海玲江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海玲江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海玲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丰敏代理审判员  马 鑫人民陪审员  朱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