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司如义与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如义,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836号原告(反诉被告):司如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龙,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瀛海写字楼A座513室。法定代表人:刘振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春,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司如义诉被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被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司如义(反诉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司如义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司如义(反诉被告)撤诉;二、准许被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如义(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由被告徐州隆耀置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