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罗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罗成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307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主要负责人:张厚跃,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林,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罗成福,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罗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永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