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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2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2民初3680号原告龙某某,男。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目前去向不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额退回原告龙某某。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真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