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8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宋微与范永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微,范永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811-1号申请执行人宋微,女,汉族,1981年8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解放街。被执行人范永珍,女,汉族,1965年4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光明街。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微与被执行人范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范永珍给付原告宋微欠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承担。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