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0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杨贵合与重庆市阔农农业发限有限责任公司,刘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合,重庆市阔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0130号原告杨贵合,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被告重庆市阔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兴隆镇永庆村2组1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2000405045。法定代表人刘航。被告刘航,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贵合与被告重庆市阔农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在接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文书后,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弃诉处理。审判员 杨恒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