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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某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刑更2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罪犯曹某某,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015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书,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曹某某在执行社区矫正期间,执行机关以罪犯曹某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曹某某的缓刑。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情况反馈函、曹某某调查笔录、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会议记录、刑事判决书,银座广场管理处工作人员调查笔录,房屋权属档案信息查询证明,曹某某工作证明、曹某某手机卡、银行卡查询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关于退回曹某某法律文书的情况说明,关于曹某某居住情况的报告,关于社区矫正人员曹某某变更居住地征求意见函,司法所日常与曹某某短信与通话记录截图等书面材料。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所提交的上述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罪犯曹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判决生效后,罪犯曹某某被本院交付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罪犯曹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社区矫正居住地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现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下落不明。另查明,罪犯曹某某因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7日被逮捕,2015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该案被羁押时间为5个月零9天。本院认为,罪犯曹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社区矫正机关监管已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104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曹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曹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尚未执行)。(刑期从拘役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罪犯曹某某拘役刑罚执行前被羁押的5个月零9天应予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5000元强制缴纳。)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庞健敏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