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3092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国利与被上诉人张景平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国利,张景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3092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利,住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平,住宁城县。上诉人陈国利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国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1、上诉人为言贵担保是因为受被上诉人的误导才签的字。当时,张景平只是让我证明一下此事而已,我不知内情。2、由于是我公公言贵从张景平处购买的塑料大棚膜,此款本应该由言贵偿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了错误判决,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答辩服判。张景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陈国利立即偿还其人民币423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日,言贵在张景平处赊欠塑料棚膜款4236元,出具欠据一枚,陈国利为担保人。后张景平多次向陈国利索要此款,陈国利一直以塑料棚膜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偿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合同纠纷。陈国利系欠款担保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景平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陈国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张景平要求陈国利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陈国利辩解张景平出售的棚膜存在质量问题,可另案主张权利,以此为由拒绝偿还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决陈国利偿还张景平欠款人民币4236元。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对欠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陈国利系欠款担保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张景平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陈国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陈国利上诉称张景平出售的棚膜存在质量问题,已经另案主张权利,本院认为这两个案件是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应中止。原审法院判决陈国利偿还张景平欠款人民币4236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由上诉人陈国利邮寄费80元,由上诉人陈国利0元、被上诉人张景平各承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牛占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日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