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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执字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固执字1279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魏文雄,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二中对面)。法定代表人:裴祥,该××经理。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潮阳建筑工程总公司欠款23358476.18元等义务,本院以物抵债20611900元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下欠工程款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因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蚌仲裁字第3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