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申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秀芬;天津市南开公证处;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秀芬,天津市南开公证处,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申1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秀芬,女,193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文英(王秀芬之女),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江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兆兆,该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永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红磡领世郡尚景园**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秀芬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公证处、���泰红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南民初字第6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秀芬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芬虽主张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不能提交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故此,王秀芬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秀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