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梅松与樊传家、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松,樊传家,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王梅松,女,1966年1月3日出生,教师,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樊传家,经理。现在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自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樊传家,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4)芜民一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樊传家在芜湖怡龙生态园有限公司价值柒拾万元的股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