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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维申请执行成都翔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成都翔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刘维。被执行人成都翔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新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84号仲裁裁决书,立案受理刘维申请执行成都翔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现因成都翔生大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且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执1249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