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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东盛与鲍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盛,鲍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824号原告曹东盛,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被告鲍丽华,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原告曹东盛与被告鲍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曹东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