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曹东盛与鲍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盛,鲍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4824号原告曹东盛,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被告鲍丽华,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哈尔滨市。原告曹东盛与被告鲍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东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曹东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志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兴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