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和某与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某,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4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某。法定代理人:和进步。法定代理人:孙普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93号。主要负责人:张根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婕,公司职员。上诉人和某因与被上诉人张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某以与被上诉人张超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和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上诉人和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炳辉审 判 员 张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