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4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邬某1、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邬某1,邬某2,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4民初2141号原告韩某,男,199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魏县张二庄乡韩田教村人。委托代理人韩甲,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魏县张二庄乡韩田教村人。被告邬某1。法定代理人邬某2,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魏县张二庄乡大严屯村人。系被告邬某1父亲。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张二庄乡大严屯村人。系被告邬某1母亲。被告邬某2,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魏县张二庄乡大严屯村人。被告刘某,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魏县张二庄乡大严屯村人。原告韩某与被告邬某1、邬某2、刘某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丽琴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甲、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韩某、被告邬某1、被告邬某2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邬某1于2016年年初经媒人贺海巧等人介绍认识。经过简单了解后于2016年3月4日订婚。在被告要求下在订婚当天经媒人手一次性给予被告方婚约彩礼款38600元。我与被告由于在订婚前了解较少,致使在订婚后彼此沟通有障碍,而且被告邬某1经常会提一些无理要求。我稍有怠慢被告便大做文章。后来因定结婚日期等事宜双方又产生分歧,被告借此扬言要解除婚约。我和家人再去说和,均被拒之门外。婚约解除后,我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确遭无理拒绝。无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我婚约彩礼款38600元;2、判令被告返还我床单9条、四件套4套。被告辩称,双方婚约未解除,我不知道原告为何起诉。我方收到原告方给付的3万8千元,床单6条,2个被罩,两对枕头。其余不知道了。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邬某1经介绍认识后于2016年3月4日订婚。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韩某与被告邬某1双方订婚时,经过媒人韩盼晴、贺海巧和任可想原告给被告方彩礼款38000元。后原被告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导致解除婚约,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邬某1系未成年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媒人韩盼晴、贺海巧的证言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约彩礼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基于结婚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当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就失去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故一方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原告韩某与被告邬某1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38000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予以承认,且有媒人韩盼晴、贺海巧的证言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方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床单9条、四件套4套的诉讼请求,因该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方返还其他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且被告方不予承认,故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邬某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邬某2、刘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彩礼款38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俊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使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