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孔令欣与被执行人孔祥凤遗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欣,孔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786号申请执行人:孔令欣,男,200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铁育委*组。法定代理人:孔祥雷,男,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孔祥凤,男,1957年9月11月生,住双辽市郑家屯街工农村二队。申请执行人孔令欣与被执行人孔祥凤遗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65,207.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4日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由申请执行人放弃了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即履行了返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786号遗嘱继承纠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