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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光均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均,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3423号原告:唐光均,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黄淑德,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街道跃进路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736956089。法定代表人:蒋道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光成,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法定代表人:卢遵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娴,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均诉被告重庆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光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光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光均承担。审 判 长  张 科代理审判员  曾继川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