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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4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阳世伟与郑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世伟,郑仕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4533号原告:阳世伟,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良,南充市顺庆区东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仕勇,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阳世伟诉被告郑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世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阳世伟负担。审判员 冯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湮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