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灿贤与赖才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灿贤,赖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陈灿贤,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临城镇。被执行人:赖才华,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灿贤与被执行人赖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赖才华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赖才华没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赖才华系龙岩市老干局干部,其工资已被执行。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才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