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8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凤彬与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彬,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649号原告:王凤彬,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2号1号楼104。原告王凤彬与被告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