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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8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凤彬与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彬,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649号原告:王凤彬,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昌乐路2号1号楼104。原告王凤彬与被告青岛倬悦轩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