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81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怀章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怀章,男,1974年8月5日出生,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简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经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朱巨洋(系被告人刘怀章的姨夫),男,汉族,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怀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怀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日早晨,被告人刘怀章驾驶车牌为川CT199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简阳市南环线往新市方向行驶,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凯力威大道汇丰汽车外左转弯时,与由新市镇往南环线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双狮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周某某及其驾驶车辆倒地,两车相撞后,跟随周某某同向行驶在后的周继高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与周某某及其车辆相撞,事故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周继高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怀章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事故经简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怀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周继高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怀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残疾证、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刘怀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怀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怀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怀章赔偿了受害人周某某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得了受害人周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朱巨洋提出被告人���怀章有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了周某某近亲属的部分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怀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怀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红英量刑规范化评议表 ( 2016)川2081刑初355号 被告人 罪名 涉及的量刑情节 陈曦 交通肇事 自首、赔偿、谅解 起点刑 罪名 规定起点刑幅度 承办人 12月 6个月—1年6个月 合议庭 承办人 合议庭 基准刑 罪名 确定基准刑的过程 结果 交通肇事 承办人 12月   合议庭 承办人 合议庭 量刑情节调节 未成年人 未遂犯 中止犯 从犯 自首 立功 坦白 认罪 被害人过错 退赃退赔 赔偿 累犯 对未成年人犯罪 谅解 规定调节比例 40% -20%  -20%  确定增减比例 承办人 -20%  5%  -5%  合议庭 拟宣告刑 罪名 交通肇事 承办人 12月×(1-30%)=8.4个月,缓刑1年 合议庭 承办人 合议庭 宣告刑 罪名 是否适用10%的调整权及调整比例 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规范量刑结果 交通肇事 承办人 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是 否�� 合议庭 承办人 合议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