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范致佘与刘柏海、唐谟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致余,刘柏海,唐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范致余,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刘柏海,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唐谟国,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武岗县人,住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致佘与被执行人刘柏海、唐谟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柏海在银行无存款,农村中的房子不适宜处理,家中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唐谟国外去打工,银行无存款,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