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言与陈磊、常州东恒印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言,陈磊,常州东恒印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196号原告:李言。被告:陈磊。被告:常州东恒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辞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言诉被告陈磊、常州东恒印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李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言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