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谷某与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宋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991号原告:谷某,女。被告: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承担。审判员 周亚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灿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