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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谷某与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宋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1991号原告:谷某,女。被告: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承担。审判员  周亚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灿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