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行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瑞军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瑞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106行初314号原告彭瑞军,男。委托代理人潘茂华,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新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楚亚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彭瑞军因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一案,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丰台区房屋征收办)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彭瑞军的委托代理人潘茂华,被告丰台区房屋征收办的委托代理人吕新松、楚亚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7月12日,丰台区房屋征收办对彭瑞军作出丰台区房屋征收办(2016)第9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经查,您所申请的北京南站路网改造工程目前还尚未结案,相关的拆迁档案还未移交至我办保存,因此我办没有您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特此告知。原告彭瑞军诉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甲×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原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西罗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罗园办事处)所有。2004年4月,×号房屋转租给原告。原告征得西罗园办事处同意,将×号房屋原有的旧板房拆除,自行投资数百万元翻建。×号房屋由原来的137余平方米板房改扩建为约600平方米的砖瓦房。原告依托该房屋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并在该房屋处开始从事餐饮经营。企业最初名称为北京新瑞东方老北京食府,后更名为北京丰企缘国际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2006年,×号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为服从建设大局,原告被迫停业并与拆迁单位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原告始终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原告因拆迁带来的损失也未得到补偿。2016年6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登记回执。2016年7月12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原告认为,×号房屋已拆除很长时间,被告拒绝向原告公开信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合法、正当的财产权益被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丰台区房屋征收办(2016)第9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责令被告公开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的北京南站路网改造工程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甲×号院原老北京食府(北京新瑞东方老北京食府)的拆迁评估报告、拆迁补偿费发放情况。原告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证明被告应向其公开申请信息: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与西罗园办事处签订的协议书、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2、北京洋桥烛光茶艺馆与潘和平、彭瑞军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3、北京新瑞东方老北京食府及北京新瑞东方老北京食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丰企缘国际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丰台区房屋征收办辩称,2016年6月21日被告接到原告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并按期作出被诉告知书。经查,北京南站外部路网工程为2007年发证项目,拆迁人为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目前尚未结案,相关的拆迁档案还未移交至被告保存,因此被告没有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此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时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丰台区房屋征收办(2016)第99号-回《登记回执》;3、被诉告知书;4、京建丰拆许字[2007]第1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续证。被告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京国土房管拆[2003]777号《实施意见》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作为法律依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目的成立,予以采信;原告的证据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不予采用。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向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京建丰拆许字[2007]第1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其对北京南站外部路网工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拆迁。2016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北京南站路网改造工程丰台区马家堡东路甲×号院原老北京食府(北京新瑞东方老北京食府)拆迁补偿事宜相关评估报告、拆迁补偿费发放情况”。同日,被告收到该申请,并于当日受理。2016年7月12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书内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遂直接提起本诉讼。本院认为,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受理,在查明被告未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予以告知,并无不当。原告亦提供不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确由被告制作或获取的相关线索。故被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瑞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彭瑞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齐树芹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王培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