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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6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新泰市果都镇段孟李村村民委员会与陈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果都镇段孟李村村民委员会,陈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135号原告新泰市果都镇段孟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方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庆良,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涛,男,1958年5月3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果都镇段孟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果都镇段孟李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果都镇段孟李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果都镇段孟李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交纳963元,由原告新泰市果都镇段孟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翠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