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英杰与伊庆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伊庆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840号原告李英杰,男,汉族,1979年4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伊庆民,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610元,由原告李英杰负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伯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