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郑连永与饶建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永,饶建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375号原告:郑连永,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饶建毅,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郑连永与被告饶建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连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连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计129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连永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汤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