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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郑连永与饶建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连永,饶建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375号原告:郑连永,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饶建毅,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郑连永与被告饶建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郑连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连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连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计1293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郑连永负担。审 判 长  王忠光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汤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