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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某、朱某与杨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杨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2148号原告冯某。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李辰,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朱某诉被告杨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朱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朱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冯某、朱某负担。审判员  黎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