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2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某、朱某与杨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朱某,杨某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2148号原告冯某。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李辰,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朱某诉被告杨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朱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朱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冯某、朱某负担。审判员 黎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